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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刑初13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朱庆军、邱敏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敏,朱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刑初133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敏,女,1980年10月11日出生,中专文化,出生地四川省邻水县,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4月2日被羁押,同年5月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朱庆军,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大学本科文化,出生地黑龙江省青冈县,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2日被羁押,同年5月3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2017]1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敏、朱庆军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崇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敏、朱庆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8日、3月31日、4月2日,被告人邱敏伙同朱庆军在本市丰台区欧尚超市科兴店内,采取不结账或结账少量便宜商品的方式,先后三次窃取超市内各类商品。随��,民警在被告人邱敏的现住地起获小绵羊独版印花四件套1件、42度百年牛栏山2瓶、和倩缤咖时焦糖饼干2袋、甘源蜂蜜黄油味花生1件、鲜烤鳐鱼2件、鲜烤马鲛鱼1件、甘源蟹黄瓜子仁2袋、益民津葡萄1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08元。民警从被告人邱敏现住地起获的儿童冲锋衣1件、儿童牛仔裤1件、儿童休闲裤1件、时尚女人字拖2双、女童连衣裙,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38元。上述物品已起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敏、朱庆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某、周某、陈某,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证据保全清单,收银流水,照片,劳动合同,价格鉴定结论书,常住人口信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敏、朱庆军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邱敏、朱庆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邱敏、朱庆军能当庭认罪,故本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邱敏、朱庆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邱敏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朱庆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未随案移送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胡 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嘉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