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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4民初19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1905号原告高某某,被告惠某某,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高某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高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 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