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民初19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1905号原告高某某,被告惠某某,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高某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高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 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