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36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陈小红与刘套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红,刘套尔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6民初739号原告:陈小红,女,住顺平县。法定代理人:陈某,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滨,顺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刘套尔,男,195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原告陈小红与被告刘套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陈小红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利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小红负担。审判员 周 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葛孟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