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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320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湖北省正嘉原种猪场有限公司、湖北正嘉畜牧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省正嘉原种猪场有限公司,湖北正嘉畜牧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天种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3200-1号申请人:湖北省正嘉原种猪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888号高农生物园总部A区15栋9层西面。法定代表人:罗小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旭东,湖北正嘉畜牧投资有限公司员工。申请人:湖北正嘉畜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鲁巷绿化广场东南侧三楼。法定代表人:罗小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旭东,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湖北省正嘉原种猪场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江苏天种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潘塘赵店村。法定代表人:张铁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兰,该公司员工。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大道68号。负责人:钟宇,总经理。湖北省正嘉原种猪场有限公司、湖北正嘉畜牧投资有限公司与江苏天种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省正嘉原种猪场有限公司、湖北正嘉畜牧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天种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下述银行账户中的存款2013520元(户名:江苏天种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账号:3033276012018000000075,开户行号:314305206650)。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省正嘉原种猪场有限公司、湖北正嘉畜牧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天种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下述银行账户中的存款2013520元(户名:江苏天种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账号:3033276012018000000075,开户行号:314305206650),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志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虞 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