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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81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童宗兴、刘大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宗兴,刘大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8199号申请人:童宗兴,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申请人:刘大寿,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童宗兴诉刘大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童宗兴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大寿的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童宗兴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大寿的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施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俞小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