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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贾龙华、石程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龙华,石程亮,孙雷,耿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执163号被执行人:贾龙华,男,汉族,1993年10月8日出生,住保定市望都县。现在在保定监狱服刑。被执行人:石程亮,男,汉族,1994年10月21日出生,住保定市唐县。现在在保定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孙雷,男,汉族,1996年9月13日出生,住保定市唐县。现在在保定监狱服刑。被执行人:耿杨,男,汉族,2000年7月4日出生,住保定市唐县。现在在石家庄少年管教所服刑。本院移送执行的对贾龙华、石程亮、孙雷、耿杨没收财产一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刑初91号刑事判决书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刑终103号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贾龙华、石程亮、孙雷、耿杨的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调查。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全和审判员  霍瑞杰审判员  唐有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