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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02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石学中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学中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02刑初596号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学中,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周口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局工作,住周口市川汇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9月12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9月15日被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钞磊,周口市川汇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检公诉刑诉(2017)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学中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胜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学中及其辩护人钞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8日15时许,被告人石学中驾驶浙A×××××号轿车沿五一路西人行道由南向北行驶进入五一路过程中,与贺某停放的豫A×××××轿车相碰,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周口市公安局对石学中抽血检测,从其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175.5mg/100ml,属危险驾驶。经周口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石学中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石学中的家人与被害人贺某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车辆损失15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石学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书证:接处警、受案、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照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附抽血照片),血样送检回执单,陕西津实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检验结论通知书,周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六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协议书,处警经过,警情信息,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段某、黄某、沈某的证言;被害人贺某的陈述;被告人石学中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周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车辆痕迹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监控光碟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学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以被告人石学中当庭自愿认罪,系从犯、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酌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学中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金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松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