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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11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铜陵市永兴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君德信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永兴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君德信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11执129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市永兴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长江东路46号九层(黑天鹅大厦九楼),组织机构代码为74087288-3。法定代表人:林厚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铜陵君德信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港路2449号,组织机构代码为66945029-X。法定代表人:孙致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铜陵市永兴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君德信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256230.96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乃贵审判员  王维祥审判员  王娇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阮宏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