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刑更1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祁文兵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祁文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刑更163号罪犯祁文兵,男,1975年出生,户籍所在地:新疆木垒县,现在昌吉监狱服刑。罪犯祁文兵2004年4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木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5年8月3日刑满释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县人民法院2007年10月30日作出了(2007)木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罚金80000元,刑期自2007年01月28日至2019年01月27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被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昌中刑执字第517号裁定书减刑陆个月。执行机关昌吉监狱于2017年9月26日以罪犯祁文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2017年9月26日至9月30日,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祁文兵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二〇一五年下半年、二〇一六年下半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〇一五年三月、二〇一五年七月、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〇一六年三月、二〇一六年六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〇一七年二月获得监狱表扬。在”三课”学习中,积极参加《认罪服法教育》、《劳动观教育》、《法律常识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时事政治教育》、《道德常识教育》、《民族团结教育》、《双语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祁文兵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罪犯祁文兵系累犯,且所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暴力性犯罪,财产刑80000元亦未缴纳,故从严幅度应从严撑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祁文兵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07年1月28日起至2018年3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檑审 判 员 帕提扎提代理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东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