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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206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烟台龙泉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威海航海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龙泉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威海航海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2064-2号申请执行人烟台龙泉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住山东省烟台市。被执行人威海航海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烟台龙泉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航海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2016)鲁1082民初47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威海航海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支付烟台龙泉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货款32382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079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交付申请执行人300000元,余款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放弃不究,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47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475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学科审判员  毕国芬审判员  肖辉晓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