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02民初2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冯吉伟与张呈法、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吉伟,张呈法,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田裕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2民初240号之一原告:冯吉伟,住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鲁国芬,河北雪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呈法,住山东省邹城市,。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负责人:刘希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书军,该公司职员。被告:天津田裕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双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代福,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西青道65号金兴经济联合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6797257374。负责人:冉宝成,该公司经理。原告冯吉伟与被告张呈法、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田裕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冯吉伟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吉伟撤回对张呈法、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田裕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杨 洲人民陪审员 王进盛人民陪审员 郝坤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旭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