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民终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公司、刘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公司,刘伟,曾美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民终12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公司,住所地新干县金川镇滨阳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862199463M。负责人:袁建文,该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珊,该支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伟,男,200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干县,法定代理人:刘某,系刘伟母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美华,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干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伟、曾美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干县人民法院(2017)赣0824民初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公司以其与刘某、曾美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晨审判员 陈治美审判员 彭 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利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