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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49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梁金华与顾富云、庄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金华,顾富云,庄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4983号申请执行人:梁金华,男,汉族,1979年2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被执行人:顾富云,男,汉族,1967年10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被执行人:庄莉,女,汉族,1973年4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624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梁金华申请执行顾富云、庄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96797元及利息,执行费1352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顾富云、庄莉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梁金华申请执行顾富云、庄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乐潮蓉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阳宇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