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民初45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李建与郭云久郭云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郭云松,郭云久,云阳良云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4515号原告:李建,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郭云松,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郭云久,男,196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第三人:云阳良云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杏湾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592264156U。法定代表人:郭云松。原告李建与被告郭云松、郭云久第三人云阳良云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李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建撤诉。案件受理费1180.00元,由李建负担。审判员 李中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