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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72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舟山市奥美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舟山市奥美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陈米芳,陈华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72执460号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奥美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盐仓街道兴舟大道591号。被执行人:陈米芳,男,195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泗县。被执行人:陈华菊,女,195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奥美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米芳、陈华菊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两被执行人已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查明被两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本院另案查封两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浙江省嵊泗县洋山镇共建路106、108号房产,但因该房产无土地证,无法拍卖过户,本院暂时无法采取拍卖措施。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孟云凤审 判 员  徐嘉婧代理审判员  马钦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沈幼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