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2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正有与梁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有,梁潇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2民初583号原告:王正有,男,生于1978年1月28日,住四川省青川县。被告:梁潇,男,,生于1992年6月22日,住四川省青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守毅,四川仕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来,四川仕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原告王正有与被告梁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王正有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正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有撤诉。案件受理费1072元,减半收取536元,由原告王正有负担。审判员 殷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凤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