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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执18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成刚与代县波美秸秆彩瓦科技建材厂、郭炳瑞、陈果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刚,代县波美秸秆彩瓦科技建材厂,郭炳瑞,陈果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1845号申请执行人:张成刚,男,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代县波美秸秆彩瓦科技建材厂。负责人:郭炳瑞。被执行人:郭炳瑞,男,196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果花,女,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成刚与被执行人代县波美秸秆彩瓦科技建材厂、郭炳瑞、陈果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代县波美秸秆彩瓦科技建材厂、郭炳瑞、陈果花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代县波美秸秆彩瓦科技建材厂、郭炳瑞、陈果花名下银行账户170601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屈文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笑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