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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0830司惩1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军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拘留决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军朝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拘 留 决 定 书 (2015)晋0830司惩167号 被拘留人张军朝,男,1972年1月12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x巷xx号。 本院在执行(2015)芮执167号申请执行人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青波、段景丽、张军朝、李百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军朝拒不履行芮城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六)、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张军朝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执行员  张红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宁纪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