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82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朱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8283号原告:朱某,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明,现住赤峰市。被告:李某,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不明,职业不明,现住赤峰市。原告朱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刘志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朱冠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