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4民初82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朱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8283号原告:朱某,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明,现住赤峰市。被告:李某,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不明,职业不明,现住赤峰市。原告朱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刘志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朱冠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