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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28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沛宏与义乌市阮苏电子商务商行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沛宏,义乌市阮苏电子商务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2844号原告:王沛宏,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澄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锐涛、陈晓东,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阮苏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州街道大水畈B区*幢*单元***室。经营者:孙伟杰,男,199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原告王沛宏诉被告义乌市阮苏电子商务商行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沛宏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沛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沛宏负担。审 判 员 王献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贾晨斌书 记 员 万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