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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民初15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七台河市瀚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晓华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河市瀚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晓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1581号原告:七台河市瀚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法定代表人:刘学,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红,女,该公司业务经理。被告:张晓华,女,出生日期不详,住所地密山市。原告七台河市瀚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晓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七台河市瀚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原、被告所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8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原告将开发建设的密山市某小区棚户区改造工程5-8楼(四栋,建筑面积31979.899平方米)转让给被告张晓华和周某1开发建设。张晓华未按协议的约定,交纳转让费(600万元),未向政府部门交纳保证金(500万元)。原告为避免扩大损失,于2016年6月27日通知张晓华和周某1办理终止合同手续。与周某1签订了解除协议书。张晓华接到通知后既不签订解除合同,也不履行合同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七台河市瀚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向被告张晓华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并与周某1签订了解除合同协议书。视为已与张晓华解除了双方所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七台河市瀚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守宝人民陪审员  宋元杰人民陪审员  林春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