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民终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镶黄旗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包胜利、镶黄旗嘉联花园小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镶黄旗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包胜利,镶黄旗嘉联花园小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镶黄旗嘉联恒峰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民终13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镶黄旗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锡林郭勒盟镶黄旗。法定代表人:侯锁成,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合鑫,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跃红,内蒙古德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包胜利,男,1959年7月31日出生,蒙古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镶黄旗嘉联花园小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锡林郭勒盟镶黄旗。法定代表人:包海东,职务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镶黄旗嘉联恒峰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锡林郭勒盟镶黄旗。法定代表人:夏永江,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炜,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镶黄旗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包胜利、镶黄旗嘉联花园小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镶黄旗嘉联恒峰热力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镶黄旗人民法院(2017)内2528民初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镶黄旗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镶黄旗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镶黄旗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镶黄旗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邓 秀 英审判员 齐 山审判员 格日勒图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冀 雅 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