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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53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亓建国与田西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亓建国,田西永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5379号原告:亓建国,男,195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被告:田西永,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原告亓建国与被告田西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利辛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1623民初6211号判决,判决后被告田西永提起上诉,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6民终1390号民事裁定书承担:撤销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3民初6211号民事判决,发回利辛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亓建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亓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7元,减半收取270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冉献军审 判 员  相 燕人民陪审员  程 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彦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