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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执20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毛碧莹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碧莹,遂昌嘉言民生事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2065号申请执行人毛碧莹,女,1994年10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遂昌县。被执行人遂昌嘉言民生事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遂昌县妙高街道凯恩路898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11230692039492。法定代表人骆应勇。毛碧莹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遂昌嘉言民生事务服务有限公司在(2017)浙1123执2065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遂昌嘉言民生事务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572.8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遂昌嘉言民生事务服务有限公司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向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莉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