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执20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毛碧莹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碧莹,遂昌嘉言民生事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2065号申请执行人毛碧莹,女,1994年10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遂昌县。被执行人遂昌嘉言民生事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遂昌县妙高街道凯恩路898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11230692039492。法定代表人骆应勇。毛碧莹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遂昌嘉言民生事务服务有限公司在(2017)浙1123执2065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遂昌嘉言民生事务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572.8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遂昌嘉言民生事务服务有限公司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向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莉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