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1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陈文凯、许文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凯,许文振,王德明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1刑初414号公诉机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文凯,男,198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天津市西青区。该被告人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3月26日被抓获归案,于2017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公民身份号码。辩护人李艳,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路佳伟,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许文振,男,199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该被告人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3月26日被抓获归案,于2017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公民身份号码。被告人王德明,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通州区。该被告人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3月26日被抓获归案,于2017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公民身份号码。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青检公诉刑诉[2017]4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文凯、许文振、王德明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文凯、许文振、王德明及被告人陈文凯的辩护人李艳、路佳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文凯系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盛鑫源洗浴的实际经营人,负责洗浴内日常管理及人员岗位安排;被告人许文振与被告人王德明均系该洗浴服务员,在被告人陈文凯安排下分别负责洗浴内嫖娼顾客引导及洗浴内卖淫女员工的招聘管理工作。2017年3月6日22时许,被告人陈文凯伙同被告人许文振、王德明在该洗浴内,分别容留卖淫女王某向李某某,卖淫女孙某向樊某卖淫,后均被民警当场查获。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陈文凯、许文振、王德明犯容留卖淫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处罚。被告人陈文凯、许文振、王德明均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供述多次容留卖淫女卖淫的事实。被告人陈文凯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文凯如实供述,认罪悔罪;2.被告人陈文凯仅容留了两名卖淫女卖淫,并且经营时间短,获利数额小,社会危害性较小;3.被告人陈文凯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4.被告人陈文凯不是严重的暴力性犯罪,没有人身危险性。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文凯系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盛鑫源洗浴的实际经营人,负责洗浴内日常管理及人员岗位安排;被告人许文振与被告人王德明均系该洗浴服务员,在被告人陈文凯安排下分别负责洗浴内嫖娼顾客引导及洗浴内卖淫女员工的招聘管理工作。自2017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文凯、许文振、王德明多次容留他人卖淫。2017年3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陈文凯伙同被告人许文振、王德明在该洗浴内,分别容留卖淫女王某向李某某、卖淫女孙某向樊某卖淫,后均被民警当场查获。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王某、李某、樊某、孙某、郑某证言,证实相关人员卖淫嫖娼的事实及郑某陈述其与盛鑫源洗浴的经营无关等情况。2.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照片、检查笔录,证实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盛鑫源洗浴的现场情况及检查发现相关卖淫嫖娼人员等情况。3.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记帐单据等,证实盛鑫源洗浴卖淫嫖娼的相关50余次记帐等情况。4.辨认笔录,证实辨认人李某、樊某、陈文凯辨认出许文振,辨认人陈文凯辨认出王德明、郑某,辨认人许文振辨认出陈文凯等情况。5.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陈文凯、许文振、王德明均于2017年3月26日被抓获归案。6.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身份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文凯、许文振、王德明无前科等情况。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有关情况。8.被告人陈文凯供述,证实其是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盛鑫源洗浴的管理人员,实际出资人是郑某,其负责日常经营,洗浴中心在2017年1月份左右就有卖淫嫖娼,许文振负责向客人介绍“大保健”,王德明负责卖淫女的招聘和管理工作等情况。9.被告人许文振供述,证实其是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盛鑫源洗浴的服务生,主要负责给嫖娼的人介绍卖淫女,分别有130元和260元的“大保健”,自其2017年2月初开始上班时,就有“大保健”。老板是陈文凯,其工作是他安排的。10.被告人王德明供述,证实其是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盛鑫源洗浴卖淫女的管理人员,负责接待、面试卖淫女。卖淫女卖淫有130元和260元的“大保健”,自其2016年11月份开始上班时,就有“大保健”。老板是陈文凯,其工作是他安排的。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文凯、许文振、王德明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根据被告人陈文凯、许文振、王德明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对共同故意形成的作用、实际参与的程度、具体行为的样态、对结果所起的作用等综合分析,被告人陈文凯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许文振、王德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文凯、许文振、王德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文凯、许文振、王德明多次容留他人卖淫的情况,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被告人陈文凯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文凯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6日起至2018年3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许文振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王德明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长青人民陪审员  白玉斌人民陪审员  董文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盛霖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