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89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钱学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8961号被执行人钱学文,男,汉族,1965年1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行政庭作出的(2017)豫0105行审41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定确认准予执行申请人2016年11月15日作出的编号410105-110851723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执行罚款50,加处罚款50,钱学文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行政庭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钱学文名下银行存款15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