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民初83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襄阳华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旺前集团襄阳东湖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襄阳华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旺前集团襄阳东湖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旺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王前,张旺花,王伟,襄阳神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襄阳华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襄阳盛世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襄阳神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襄阳华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襄阳华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襄阳华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8396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18号浦发银行大厦。负责人:黄旭东,该分行行长。被告:襄阳华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春园东路43号。法定代表人:王前。被告:旺前集团襄阳东湖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谢洼居委会东风国际花园。法定代表人:王前。被告:旺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春园东路119号(汽车产业开发区路段)。法定代表人:王前。被告:王前,男,196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被告:张旺花,女,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被告:王伟,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被告:襄阳神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春园东路49号。法定代表人:王前。被告:襄阳华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春园东路41号。法定代表人:王前。被告:襄阳盛世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春园东路特6号。法定代表人:王前。被告:襄阳神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春园东路51号。法定代表人:王前。被告:襄阳华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邓城大道69号。法定代表人:王前。被告:襄阳华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邓城大道69号。法定代表人:王前。被告:襄阳华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邓城大道119号。法定代表人:王前。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襄阳华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旺前集团襄阳东湖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旺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王前、张旺花、王伟、襄阳神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襄阳华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襄阳盛世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襄阳神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襄阳华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襄阳华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襄阳华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851元,减半收取计49926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担(已付)。审 判 员 付若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汪锦锋书 记 员 王蓝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