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民终4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上海璞缇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璞缇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民终4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璞缇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陈锦波,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上海璞缇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院(2017)津01民初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璞缇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海璞缇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璞缇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上海璞缇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砚 丽代理审判员 赵 博代理审判员 ��刘震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董 声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