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21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有胜与李宪一、宋云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有胜,李宪一,宋云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民初1254号原告:张有胜,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延海(系原告妹夫),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被告:李宪一,男,196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鸡东县国泰煤矿投资人,住黑龙江省鸡东县哈达镇太阳村*组。被告:宋云霞,女,1955年12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东县。原告张有胜与被告李宪一、宋云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2016年10月26日作出(2016)黑0321民初919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原告张有胜的起诉,张有胜不服裁定,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2017)黑03民终234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2016)黑0321民初919号民事裁定,本案指令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2017年10月11日原告张有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有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张有胜负担。审 判 长 李智贤人民陪审员 许纳新人民陪审员 关秀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申 鹏书 记 员 袁 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