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执7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鹏然、马秀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鹏然,马秀青,王俊文,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雷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740号申请执行人:王鹏然,女,2013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申请执行人:马秀青,女,1931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申请执行人:王俊文,女,1999年8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乡市胜利路与南环路交叉口新盾嘉苑。被执行人:雷忠,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辉县。本院在执行王鹏然、马秀青、王俊文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雷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还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雷忠名下银行存款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