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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5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旭东与被执行人寿阳县朝阳镇洞子咀村村民小组追偿权纠纷一案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旭东,寿阳县朝阳镇洞子咀村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5执337号申请执行人:李旭东,男,1962年10月26日出生,寿阳县人。被执行人:寿阳县朝阳镇洞子咀村村民小组。住所地:山西省寿阳县朝阳镇洞子咀村。负责人:王建东,男,该村民小组小组长。申请执行人李旭东与被执行人寿阳县朝阳镇洞子咀村村民小组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7)晋0725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寿阳县朝阳镇洞子咀村村民小组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寿阳县朝阳镇洞子咀村村民小组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该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寿阳县朝阳镇洞子咀村村民小组隶属于寿阳县朝阳镇洞子咀村民委员会,该小组的财务由寿阳县朝阳镇洞子咀村民委员会管理,且该小组在寿阳县朝阳镇洞子咀村民委员会账户资金足以支付本案案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寿阳县朝阳镇洞子咀村村民小组在寿阳县朝阳镇洞子咀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存款516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国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