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22执1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爱萍与和怀真物权保护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萍,和怀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22执1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爱萍,女,汉族,1959年8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和怀真,男,汉族,1956年6月2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李爱萍与和怀真物权保护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和怀真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1975.3元,案件受理费15元,执行费50元。共计2040.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和怀真银行存款2040.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同 刚审判员 武文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子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