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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194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周少兰与黄才旭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少兰,黄才旭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19419号原告:周少兰,女,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被告:黄才旭,男,1977年7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原告周少兰诉被告黄才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周少兰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少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少兰负担。审判长  杜轶群审判员  周鸿明审判员  李 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