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民初194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周少兰与黄才旭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少兰,黄才旭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19419号原告:周少兰,女,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被告:黄才旭,男,1977年7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原告周少兰诉被告黄才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周少兰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少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少兰负担。审判长 杜轶群审判员 周鸿明审判员 李 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