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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执7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崔勇与吉林市嘉捷汽车修配厂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勇,吉林市嘉捷汽车修配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717号申请执行人:崔勇,男,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被执行人:吉林市嘉捷汽车修配厂,住所地吉林市北极街。法定代表人:柴连华,经理。本院在执行崔勇与吉林市嘉捷汽车修配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内容已履行完毕,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204执7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丽娟审 判 员  裴广厚审 判 员  闫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尹佳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