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执7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崔勇与吉林市嘉捷汽车修配厂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勇,吉林市嘉捷汽车修配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717号申请执行人:崔勇,男,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被执行人:吉林市嘉捷汽车修配厂,住所地吉林市北极街。法定代表人:柴连华,经理。本院在执行崔勇与吉林市嘉捷汽车修配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内容已履行完毕,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204执7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丽娟审 判 员 裴广厚审 判 员 闫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尹佳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