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60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潘庆才诉被告吴军、睢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庆才,吴军,睢美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6082号原告:潘庆才,男,1947年1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吴军,男,1982年6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睢美云,女,1957年7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庆才诉被告吴军、睢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庆才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庆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庆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潘庆才负担。审判员 阚 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樊思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