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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81民初19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湘乡市燕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胡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乡市燕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81民初1916号原告(反诉被告):湘乡市燕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燕兴佳园1栋101号。法定代表人:XX,经理。委托代理人:傅喆政,湖南法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胡勇,男,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燕兴佳园*栋***号。原告(反诉被告)湘乡市燕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胡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湘乡市燕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反诉原告胡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乡市燕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勇的起诉。准许反诉原告胡勇撤回对反诉被告湘乡市燕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湘乡市燕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反诉原告胡勇负担。审判员  崔卫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段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