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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2民初65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5-04

案件名称

伊犁鸿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袁美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犁鸿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袁美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6502号原告:伊犁鸿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左旗,总经理。被告:袁美英,住伊宁市。原告伊犁鸿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袁美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犁鸿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祥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