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民初40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和伟商贸有限公司与杨发强、马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和伟商贸有限公司,杨发强,马永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4061号原告:鄂尔多斯市和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东胜区铜川汽车博览园汽贸二路。法定代表人:段二维。被告:杨发强,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永强,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了原告鄂尔多斯市和伟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发强、马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萨日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凡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