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民初41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贵州省哇通了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与熊忠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省哇通了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熊忠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4167号原告贵州省哇通了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富华国际B栋14-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66052867C。法定代表人:何耀纯,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朱莎莎,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忠旭,男,汉族,1982年8月5日出生,重庆市人,住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西段**号。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82********。委托代理人:邹卫东,贵州远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瑞金北路136号中国华融大厦(原金元大厦)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798835479B。法定代表人:王益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柳,贵州心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支公司,住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南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914761463U。法定代理人:俞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婷,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贵州省哇通了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熊忠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省哇通了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0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省哇通了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正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冷竺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