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4民初16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沈才苏与王锡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才苏,王锡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4民初1627号原告:沈才苏,男,194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高县人,住四川省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楷,四川鹏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锡军,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住四川省长宁县。原告沈才苏与被告王锡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吴易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的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才苏撤诉。案件受理费90元,由沈才苏负担。审 判 长 黄光华人民陪审员 罗泽泉人民陪审员 张玉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叶逸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