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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民初109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叶鹏与赖延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鹏,赖延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2民初10973号原告:叶鹏,男,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松龙,浙江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延平,男,198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原告叶鹏与被告赖延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赖延平支付原告货款22101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审理中原告申请变更货款为2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赖延平向原告购买布料。2017年4月5日,被告赖延平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原告货款22000元。之后被告未付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赖延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叶鹏货款22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8月2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3元,减半收取176.5元,由被告赖延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莹二O一七年十月十一无书记员  陈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