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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7执21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许常保与被执行人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山西石油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常保,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山西石油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7执21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许常保。被执行人: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山西石油分公司。负责人徐建春,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2013)祁商初字第183-1号民事判决书,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7民终3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山西石油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山西石油分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山西石油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42123.6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 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闫坚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