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4执35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李银珠与徐龙胜、周彩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银珠,徐龙胜,周彩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4执3559号申请执行人:李银珠,男,197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泗洪县。被执行人:徐龙胜,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被执行人:周彩波,女,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依据(2017)苏1324民初62759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徐龙胜、周彩波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银珠26493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600元,由徐龙胜、周彩波负担。经申请执行人李银珠申请,2017年7月5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7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徐龙胜、周彩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2017年9月20日轮候查封徐龙胜所有的位于泗洪县半岛花园7幢2-706室的房产,(该房产已被另案申请评估拍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银珠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忠民执行员 杨 政执行员 李 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沈文斐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