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8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魏增红与宋岩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终本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28执185号魏增红与宋岩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2016)晋04民终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岩磊下落不明,具体住址不详。经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428执1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员张俊红执行员 刘卫清执行员 曹鹏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尚莹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