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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执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杨海清、杨永清等与耿勇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清,杨永清,杨海珍,杨粉珍,耿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1365号申请执行人杨海清,男,1960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环县。系张秀梅长子。申请执行人杨永清,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环县。系张秀梅长子。申请执行人杨海珍,女,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庆城县。系张秀梅长女。申请执行人杨粉珍,女,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环县。系张秀梅次女。被执行人耿勇,男,198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海清、杨永清、杨海珍、杨粉珍与被执行人耿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耿勇下落不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移交公安机关对被执行人耿勇采取临控措施,故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002执13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杨海清、杨永清、杨海珍、杨粉珍发现被执行人耿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润虎审判员金波审判员惠志坚二○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张婉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