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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执9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春兰与被执行人陈荣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春兰,陈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9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春兰,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陈荣,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周春兰与被执行人陈荣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365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春兰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荣给付赔偿款4355.22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中扣划被执行人陈荣银行存款人民币1019元,余款未执行到位。现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陈荣名下无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在被执行人住居地也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