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52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绍富、杨修雁等与徐小江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绍富,杨修雁,李爱国,李有平,景跃进,景跃富,王建国,任益品,张文正,付修刚,黎桂林,张文松,钟志军,刘定旺,李宗荣,张锦志,柯有平,左超,党长安,罗正财,罗正勇,柯兵,何秀文,罗立志,张正清,何绍华,何少伟,钟志双,封玉芬,何杰,雷元东,李善平,何少成,柳松松,王国庆,王贵金,宋喜林,梁晓,徐海兴,肖高伦,罗延进,刘志兰,蒋志龙,谭俊伟,徐小江,合肥市顺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5299号原告:王绍富,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原告:杨修雁,男,198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原告:李爱国,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原告:李有平,男,196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原告:景跃进,男,197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原告:景跃富,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原告:王建国,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原告:任益品,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原告:张文正,男,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原告:付修刚,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原告:黎桂林,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原告:张文松,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原告:钟志军,男,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原告:刘定旺,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原告:李宗荣,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原告:张锦志,男,196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原告:柯有平,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原告:左超,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原告:党长安,男,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原告:罗正财,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原告:罗正勇,男,197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原告:柯兵,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原告:何秀文,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原告:罗立志,男,195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原告:张正清,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原告:何绍华,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原告:何少伟,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原告:钟志双,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原告:封玉芬,女,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原告:何杰,男,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原告:雷元东,男,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原告:李善平,男,196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原告:何少成,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原告:柳松松,男,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原告:王国庆,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原告:王贵金,男,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原告:宋喜林,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原告:梁晓,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原告:徐海兴,男,199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原告:罗立志,男,195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原告:肖高伦,男,194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原告:罗延进,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原告:刘志兰,女,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平利县。原告:蒋志龙,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平利县。原告:谭俊伟,男,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颀,濮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徐小江,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被告:合肥市顺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美晨雅阁东苑11幢5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NN16U(1-1)。法定代表人:李囿佰。原告王邵富等45人诉被告徐小江、合肥市顺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徐小江、合肥市顺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二被告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绍富等45人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绍富等45人承担。审判员 韩美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