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执20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龙岩市金源担保有限公司、袁建荣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岩市金源担保有限公司,袁建荣,袁廷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2003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金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汀县。法定代表人:曾南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峻春,福建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袁建荣,男,汉族,1986年2月18日生,住长汀县。被执行人:袁廷善,男,汉族,1964年11月11日生,住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岩市金源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建荣和袁延善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2016)闽0821民初2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袁建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龙岩市金源担保有限公司代其偿还给银行借款28303.49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2月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被告袁廷善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袁廷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袁建荣追偿。该判决于2016年10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龙岩市金源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30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和收支情况。���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及2016年12月20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冻结,未发现其有存款,也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闽0821执200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敬生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蔡沔高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