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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4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涂丽君、万文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丽君,万文龙,陈玲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4执366号申请执行人涂丽君,女,汉族,1962年12月22日出生,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万文龙,男,汉族,1962年9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陈玲华,女,汉族,1968年11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涂丽君与被执行人万文龙、陈玲华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万文龙、陈玲华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万文龙、陈玲华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1545415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谌维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浩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