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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3民初47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史澎与徐州市云龙区城市管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澎,徐州市云龙区城市管理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3民初4799号原告:史澎,男,1977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贵,江苏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市云龙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徐州市中枢街86号。负责人:刘伟,该局局长。原告史澎与被告徐州市云龙区城市管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史澎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史澎撤诉。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史澎承担。代代理审判员  褚艳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盖盛楠 微信公众号“”